一、中央管理企业“降两金”需求背景

(一)国有企业负债约束政策简介

“两金”早已成为各大政府报告、企业文件中的热词。所谓“两金”,是指债权和存货类两项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存货等会计科目,其中应收账款和存货两个会计科目是最为重要的科目。

“两金”占比高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大、运行质量和盈利能力降低,亟待通过“两金”压降来解决。除“两金”压降外,近年央企的杠杆率也成为国资委考核的重点。在两金压降的同时,应收账款可转化成货币资金,在获得新增融资的情况下并不增加企业杠杆率。

(二)“降两金”需求下产生的金融工具简介

因为各类企业的存货同质性小,且流动性相对应收账款较弱,因此,存货是金融工具较难解决的资产。与存货相比,央企更多地会运用金融工具来降低应收账款余额。压降应收账款的主要工具包括保理融资、质押贷款、票据贴现和资产证券化。其中保理融资为本文主要介绍的“降两金”工具,此处简要介绍、对比其他的应收账款出表金融工具。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作为债务人向金融机构借用资金时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融资方式。借用资金数额一般可以达到抵押金额的六成以上,若未来应收账款出现无法收回的情况,金融机构有权向质押企业追索。

该方式的实质是企业融资,一般难以实现应收账款的出表,并未实现应收账款的真正转让。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尤其是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的央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仅被作为一种短期的融资工具,并不能优化央企的债务结构和杠杆率。

应收票据贴现,即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应收票据款并贴现的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降低应收账款余额的方式。央企与下游企业开展业务的时候,与下游商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结算货款,央企拿到票据后去银行贴现,从而实现了压降应收账款的作用。

在该方式下,下游企业通过把应付账款转化成承兑汇票,依旧保留了货款账期。央企收到的票据因有承兑承诺,大大降低了回款风险。同时,对于出票人或出票行资质良好的承兑汇票,央企很容易通过给其他供应商贴现或背书从而实现票据的流转。

不过,应收票据贴现的缺点也相当明显。一方面,改变原有应收账款的模式就意味着与下游客户存在较高的谈判成本;另一方面,下游客户开具承兑汇票也会占用其银行授信,需提供保证金,支付开票成本。

为使下游接受票据支付的方式,央企需要让渡一部分商品、服务销售的收益,来补贴下游客户。

另外一种较为新型的工具为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在降两金的同时,出表型ABS作为一种资产负债表“左侧融资工具”,应收账款转化为货币资金后,可用来置换银行借款和其他“双侧融资工具”,从而实现了降杠杆的效果。

1 金融工具的特点和优缺点比较

 

从表1 可以看出,本文所要探讨的保理业务与其他几类应收账款出表金融工具相比,具有审批速度较快、对出表底层资产分散度要求较低、灵活度较高的优点,在具备较强可操作性的同时能够较好地满足央企降两金的需求,因此对于有相关需求的央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二、保理业务的类型与应收账款出表的关系

(一)保理的定义与保理业务的分类

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是一个金融术语,指卖方(保理业务转让方/保理业务债权人)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如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等),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受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本文所指的保理业务,特指保理商仅向转让方提供资金融通的狭义保理业务。

按转让方是否对应收账款承担回购义务划分,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所谓有追索权保理,即保理商不承担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债权人索回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

此种保理适用于债权人不需要买断应收账款,而仅需要融资或账款收取服务的情况;无追索权保理,即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债权人融通资金后,放弃对债权人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然而,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对债权人仍享有追索权。按债务人是否对应收账款转让事项确认来划分,保理业务分为明保理业务与暗保理业务。

明保理,即应收账款转让行为通知债务人并由债务人确认;暗保理,即应收账款转让行为不被实际债务人知晓,且最终回款不直接回到保理商的账户上,而是先回到债权人的账户上,再由债权人转移给保理商。综上所述,保理业务的分类情况如表2所示。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为保理业务中风险最低的业务类型,然而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优质保理标的资产的保理业务债务人往往在上下游产业链有较高的话语权,难以实现应收账款的确认;

同时,大部分央企操作保理业务的出发点更多的是财务管理而非资金融通,往往只有形式上无追索权的保理才能达到央企客户应收账款出表的目的,因此实际业务中项目经理应根据客户需求及时调整保理结构,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客户操作保理业务的目的。